我國制定的《招標投標法》規定了招投標制度,施工企業從獲取跟蹤工程信息、參與招投標到終中標的過程中,離不開大量的居間、諮詢、斡旋等信息服務,從而催生出一類專門從事此類業務的“工程掮客”,他們以向施工單位以提供工程信息、引薦發承包雙方“聯絡感情”、協助進行資料傳遞等各類方式提供居間服務,並在施工單位中標該工程後按照中標合同額收取一定比例的“居間費”、“介紹費”、“勞務費”、“信息費”等類似費用,對此,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不能進行居間服務,若雙方因“介紹費”問題產生爭議,工程居間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居間報酬“設計費”又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呢?
一種觀點認爲,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於招標工程而言,投標人應通過響應招標要求、公平參與投標競爭以獲得中標。而工程居間行爲,往往表現爲居間人撮合委託人與招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協助委託人通過圍標、串通投標等方式中標,甚至通過介紹直接籤訂合同,相關行爲均明顯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擾亂了招投標秩序,也破壞了建築市場競爭環境。因此,工程居間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而另一種觀點認爲,《合同法》對居間合同作了專門的規定,其他法律中也未明確禁止工程中提供居間服務。招標公告雖然爲公開事項,但社會關系繁紛復雜,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通知介紹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實踐中投標人更是可以將投標事項委託他人代辦或協助完成。因此,並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爲就必然違反了《招標投標法》,所以應認定工程居間行爲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