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發包人支付價款,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合同,其他施工合同佔據百分之九十以上,那麼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規避點有哪些?
先,要看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否具備適合的主體條件,包括資質、扣、等級、工程師、設計師、監理師、主體規模、承擔的建築工程範圍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的規定,不合規的往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其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混亂導致糾紛不斷。建設工程項目具有專業性和復雜性,而且涉及到的人員比較多,如果在管理上出現混亂,則必定導致糾紛和爭議加劇。
再次,建設工程中的某些人員法律意識,尤其是在具體的施工方一方,他們在開始的合同籤訂過程中往往會忽略自己一方的權利保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自己一方權益受損時又會錯失保護權利的佳時機。
同時,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誠信普遍較低,當承包人工程實施結束後往往會出現工程款被拖欠的情況,從而導致風險和糾紛的發生,因此對於發包方要增加誠信機制建設和懲治力度的增加和規範。
另外,要規範建設工程合同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審核工作,在保證公平與正義的基礎上增加違約責任的懲處力度,讓建設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敢輕易違約,害怕違約。
另外,要加大建設工程的宣傳力度和培訓力度,提高專業素養和構建誠信和諧機制,共同努力促進建設工程合同的籤訂、履行和糾紛解決,維護社會和諧,弘揚社會公平與正義。
後,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及信用失信公示制度,讓那些失信的企業無處可藏,避免後來的其他意向合作方上當受騙導致合法權益的損失以及糾紛的不斷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