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着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爲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爲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麼幾個標準: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爲掛靠,籤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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