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作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在衆多施工合同糾紛中佔有重要的地位。雖然單純圍繞工期的爭議並不多,但是在工程質量、工程成本上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和前兩者是施工管理的三大主線。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響着工程的質量和成本。工期,牽扯到承包方是否遲延履行、工期違約、風險轉移、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等問題。
工期一般由兩種約定方式,一是約定總的工期天數,另一種是約定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雙方容易產生糾紛爭議的是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和一般慣例進行分析,結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規定,研究在各種情況下如何確定開工日期的問題。
關於開工日期,在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來認定:一是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日期;二是開工令、開工通知上的開工日期;三是承包人實際開工的日期;四是施工許可證上的開工日期。五是開工條件時的日期。針對上述幾種情況下,哪種日期優先適用於認定工期的開工時間,涉及到雙方當事人誰違約的問題,往往不能達成一致。
先,開工時間一般以開工通知或者開工令、開工報告上的日期爲依據。在開工報告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不一致時,開工報告可視爲當事人對開工日期進行的新的變更。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規定,發包人應當獲得工程施工許可證,經發包人同意後,監理人應於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該通知上記載的開工日期計算。
其次,開工令或者開工報告發出後,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應當以開工條件的時間作爲開工日期。所謂的具備開工條件,是指發包人關於提供施工條件的規定,比如提供施工用電、用水、通訊設施、必備的道路交通條件、提供施工的場地、協調施工場地周圍的地下管線和鄰近的文物保護等爲開工準備的基本條件。此項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示範文本中有具體內容列舉。
再次,沒有開工令、開工報告的,應當以實際開工時間確定。一般情況下,開工令以工程實際具備開工條件爲依據發出,但是如果沒有發包人的開工令,應當以實際開工日期爲準。如何界定實際開工呢,一般來說,基礎樁施工或者地基開挖是新建工程的開工標志動作;或者拆遷改建工程的拆改作業,是改建工程開工的標志;
如果雙方對開工日期能有一個共同的確認的標準,那麼以此標準爲開工日期。
既沒有開工令、開工報告,又不能確定實際開工日期的,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日期爲開工日期。
綜上,開工令、開工報告、會議紀要等優先於實際開工時間,實際開工時間優先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施工證記載的開工時間,來確定開工日期。